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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 發言 (梁君彥)

主席,我代表經民聯發言支持《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保險對很多香港市民來說並不陌生,意外有保險,生病看醫生有醫療保險,旅行有旅遊保險,買車有第三保、車保,家居有家居保險,還有儲蓄保險、人壽保險,甚至寵物也能購買保險。越多人買保險,大家便越關心保險的保障範圍、銷售手法、索償程序、相關規管及從業員的操守是否符合大家期望。保險業亦是香港金融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何協助行業發展相當重要。今次修訂法例的主要目的便是要成立一個獨立的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以及設立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代替現時由3個自律規管機構執行的自律規管制度。如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規管從業員及保險公司,以及協助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中取得平衡,便成為今次法案委員會討論的重點。

保監局組成是討論得最多的環節之一。公眾希望保監局不要出現自己人管自己人,而業界則憂慮沒有足夠業界人士在局內,行外人不了解行業的實際運作,規管會變成窒礙行業發展的障礙。因此,他們一直要求保監局成員中要有不少於25%業界人士。我了解業界的要求,但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後發現,英國、澳洲、新加坡等國都沒有訂出相關要求,反而甚至有明文規定不准受規管者加入有關規管機構。政府所提交的修訂訂明,保監局“應有最少兩名具備保險業知識和經驗的非執行董事”。我認為修訂顧及了保險業界的要求,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吸納入保監局內,亦都可以做到保持該局公正持平,不寫人數或百分比,亦都保留彈性,讓政府可以按實際情況委任適當人選。

就保監局的職能,我認同政府的修訂,即該局不單是規管者,亦負責促進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提升行業在環球市場的競爭力,並且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我引用官員在會議上的用字,就是“賣的專心,買的放心,公眾有信心”。為此,規管和協助業界發展是不能分開的,而兩者兼備便可以令行業有更大發展空間。現時保險業監督都有參與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金融監管機構議會的商議,由保監局繼承相關工作,協助“財爺”維持香港金融穩定,我相信亦是一個相當恰當的做法。

鑒於業界很關心保監局未必完全了解行業運作,政府因而在修訂中加入設立最少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針對與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有關的事宜及政策,向保監局提供意見。我期望當局未來會善用諮詢委員會,在委任人選時要盡量吸納更多業界人士,讓他們可以更直接地向當局提出意見。萬一發覺兩個委員會不足夠,便要適時增設諮詢委員會的數目,這樣才可以更貼近業界發展需要,達到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提升競爭力的政策目的。

“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是另一項審議時花不少時間討論的項目。正如我們在會議上所說,人人心目中的最佳利益準則都不同,概念既抽象,亦模糊,隨時會令保險代理人被客戶投訴,甚至訴諸法律行動。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理因為角色不同,何謂“最佳利益”自然有別,這樣便會產生不少問題。當局的回應是,預期保監局會仿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強積金中介人操守規定指引的做法。當局亦會提出修正案,釐清在無意影響任何人在普通法下的其他權利的原則下,違反操守規定本身不會令任何中介人或保險公司在司法程序中被起訴。這個做法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此外,當局亦表示會修訂藍紙條例草案,加入操守守則可以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當法庭覺得守則的任何條文與處理中的法律程序產生任何問題,法庭在裁斷時,便可以考慮任何遵從或不遵從該條文的情況,用以處理代理人和經紀兩者在“最佳利益”有分別的情況。由於守則及指引均相當重要,我希望當局在發出相關文件前先諮詢業界。

主席,條例草案是保險行業這30年來最重要的規管改革。在法案委員會成立前,以及整個審議過程中,不少保險行業組織及代表都有與我們會面,反映他們對條例草案的關注及憂慮,當中包括保監局董事會及紀律委員會缺乏保險業界代表、“最佳利益”的定義模糊不清、牌照的過渡問題、一人不可以再出任多於一間代理公司的董事等問題。在整個溝通過程中,我理解行業對今次修訂感到憂慮的原因。我亦向政府當局官員反映了業界的意見,亦知道官員,特別是保險業監理專員,曾多次與業界會面,解釋修訂的內容,釋除業界不少憂慮。我相信官員的努力,不單協助業界掃除擔慮,亦間接縮短了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時間。我期望特區政府未來在其他法例的修訂及諮詢時,都可以繼續用這種積極態度與相關業界人士溝通。

主席,我謹此陳辭。